原保證人繳納保證金後,如未因被告逃匿而受沒入之裁定或處分,即得於下列時期聲請法院或檢察署發還保證金:
- 具保被告受無罪之判決確定後。
- 具保被告受有罪之判決確定,到案執行後。惟被告併受緩刑宣告時,於判決確定後即得聲請。
- 案件經不起訴、緩起訴處分確定。
- 因其他具保原因消滅,如撤銷羈押、再執行羈押、受不起訴處分或因裁判而致羈押之效力消滅。
此外,被告亦得聲請發還或由法院、檢察署主動發還予原保證人。
相關法條:刑事訴訟法第119條
原保證人繳納保證金後,如未因被告逃匿而受沒入之裁定或處分,即得於下列時期聲請法院或檢察署發還保證金:
此外,被告亦得聲請發還或由法院、檢察署主動發還予原保證人。
相關法條:刑事訴訟法第119條
案件的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均可聲請法院調查相關之證據,但為使刑事訴訟程序能夠明暢進行,原則上應以書狀分別具體記載下列事項,並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一併送交於法院:
例外在有正當理由不能提出書狀或其情況急迫者,始得以言詞為之,此時聲請人應就上述所列事項分別陳明,並經書記官記明筆錄。待法院依聲請傳喚證人等到庭後,聲請人即得就相關事實加以詢問,以利案情之釐清。
相關法條:刑事訴訟法第161條之1、第163條、第163條之1
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中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其他依民事法規應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例如傷害案件,被害人可請求賠償醫藥費、工作損失、喪失勞動能力損失、精神慰撫金等。
又前述所稱刑事訴訟程序,係指刑事訴訟起訴後(包括檢察官提起公訴或自訴人提起自訴)至第2審言詞辯論終結前。
但在第1審辯論終結後至提起上訴期間,不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附帶民事訴訟與獨立民事訴訟不同者,在附帶民事訴訟程序可使民事部分與刑事部分同時獲得判決,且無須繳納裁判費,除能達到民、刑事判決之一致性外,亦可有效保障被害人權益。
相關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488條
民國92年12月23日由立法院3讀通過、隔年1月7日經總統公布的「法律扶助法」, 即係針對需要專業性法律幫助卻無力負擔訴訟費用及律師報酬之人,所制定之法律扶助制度,透過司法院所捐助成立的「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對符合扶助資格之人提供法律上之協助,如法律諮詢、法律文件之撰寫或僱請律師代理民、刑事及行政訴訟,受扶助人無庸支付任何費用,以維護憲法所保障之訴訟權及平等權等基本人權。
目前法律扶助基金會在全國各地已設有19個分會據點,對民眾提供法律服務。
如需進一步資訊,可電基金會全國法服專線:(02)66328282;或上基金會網站:
www.laf.org.tw
證人係對待證事實親自見聞之人,對犯罪之澄清及真實發現佔相當重要的地位,故凡居住在我國領域內,應服從我國法權之人,無分國籍身分,均有在他人為被告之案件中作證的義務。若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法院得科以新台幣3萬元以下之罰鍰,且得予以強制拘提;再傳不到者,亦可連續處罰。另外,證人雖然到場,若無正當理由,而拒絕具結或作證時,同樣可處罰新台幣3萬元以下的罰鍰。縱然證人因與被告間具一定親屬或身分關係,而得依法行使拒絕證言權,亦不能因此免除到場義務。換言之,無論證人是否拒絕證言,均應到庭。此外,為使訴訟程序能順利進行,法院因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聲請調查證據,而有傳喚證人必要時,聲請人應促使證人到場。
相關法條:刑事訴訟法第176條之1、第176條之2、第178條
刑事案件得區分為告訴乃論及非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乃論之罪,因單純為被害人個人法益之侵害問題,故尊重被害人對加害人的控訴意願,如被害人逾期未為告訴,或告訴後經撤回告訴者,法院不得為有罪與否之實體審判,是告訴乃論之罪未經合法告訴時,受訴法院應為不受理之判決;反之,非告訴乃論之罪,又稱公訴罪,因涉及國家或社會法益之公益層面,如刑法第271條之殺人罪,縱被害人未提起告訴,檢察官亦得偵查起訴、法院亦得依審理結果為被告有罪之判決。因此,在非告訴乃論之罪的案件,被害人雖撤回告訴,亦不影響刑事訴訟程序的進行。
相關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38條
自從86年1月22日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公布後,內政部依法設立性侵害防治委員會,直轄市、縣(市)政府亦相繼成立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以維護被害人權益。在法院方面,針對性侵害案件亦採取下列保障手段,以避免被害人受到二度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