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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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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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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打民事官司,一定要寫起訴狀,寫好後提出於管轄之法院,即到法院的收發處遞狀,或郵寄起訴狀到法院。
    2. 起訴狀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 雙方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包括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居所、電話號碼)。
      • 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3. 檢附相關證據資料(如票據、借據、收據、發票、契約書、保單、租約等正本及影本,或證人的姓名、住址)
    4. 應按被告人數附具起訴狀繕本,如預期被告收不到開庭通知書時,宜備妥被告最近的戶籍謄本。
    5. 繳納第一審訴訟費用。
    [ 110-05-17更新 ]
  • 由於任何民事訴訟均須繳納裁判費,而且需要可能多次的開庭,並且要對你主張有利於已之事實負舉證責任(也就是須提出讓法官相信你說的話是真的之證明),會有相當的時間與金錢的花費,如果所請求的金額不是很多,可能不符合經濟效益,你可以在起訴前可考慮用下列的方式試著解決糾紛:

    自行設法和平解決糾紛。
    向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請求調解,如果調解成立且經法院核定,與法院判決有相同的效力,此項調解是不需要繳納費用的。
    ​向法院簡易庭聲請調解,這種調解如未滿10萬元或非因財產權而聲請者,不必繳納裁判費,調解成立時與法院判決有相同的效力。

    [ 110-05-17更新 ]
  • 如果您沒有空來開庭,可以委任訴訟代理人代您來開庭,但是必須提出委任狀於法院,而且訴訟代理人必須明瞭案情,才能對辯論為攻擊防禦,當然他所說的話就如同您親自到庭所說的;另外如果訴訟上有必要本人親自到庭的話,法官也會通知本人親自到場,這時後就必須本人親自到庭說明了。

    [ 110-05-17更新 ]
  • 當事人符合下列兩個要件之一者,可以聲請退還已繳納 的裁判費用之三分之二: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1項規定,原告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其訴者或依同條第二項於上訴、抗 告程序中為撤回上訴、抗告者。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4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為和解者。

    聲請退費的時間及程序:

    當事人得於撤回或和解成立起三個月內,以書狀聲請退還裁判費三分之二。

    和解、撤回若是在開庭時所為,書記官應於和解或撤回筆錄中載明當事人聲請退還三分之二裁判費之意旨,當事人就不必再以書狀聲請退費。

    [ 110-05-17更新 ]
  • 接到開庭通知時原則上請儘量準時到院,如當天無法親自到院開庭,請先具狀請假(附事由證明)或委任代理人出庭,但萬一情況緊急臨時發生狀況,無法到院開庭時,請記得事先打通電話給書記官說明無法到院原因,事後一定要再具狀請假,書記官才能將您的請假單附於卷內為證,記得哦!民事官司合法通知不到庭,是會嚴重影響您的權益。

    [ 110-05-17更新 ]
  • 民事訴訟進行中,原告就攻擊或被告就防禦方法所提出的聲請(測量或鑑定等),就因該部分聲請所需的費用,聲請人有先為給付的義務,如果聲請人不繳納的話,法院就當作沒有這個聲請,也就不做這部分的調查了,因此您可能就喪失了這部分可能對您訴訟上有利的證明,對於將來官司的輸贏是有影響的,是否有必要,也是在於您自己的決定。

    [ 110-05-17更新 ]
    1. 為了能迅速、經濟地解決當事人間的紛爭,希望在審判期日之前,能透過雙方當事人互相交換書狀的方式及在法官的協助之下,使雙方當事人整理出彼此沒有爭執的事項,以及有爭執的事項;而雙方沒有爭執的事項,法院就不用再花時間調查證據,只要調查爭執事項的證據就可以,如此一來,就可以節省一些調查證據的時間。
    2. 當事人都能針對有爭執的事項去充份的辯論,就不會發生判決的理由在當事人預料之外的情形。當事人主張的事實若有講得不完全、或主張的權利讓人不明瞭時,法官在審理程序當中,也要適時地向當事人闡明,讓當事人不會因為不懂法律主張錯誤的權利或沒有做完全的陳述而導致敗訴的結果。
    [ 110-05-17更新 ]
  • 對於一些比較繁雜的民事訴訟,法律及事實上的爭執點一時不容易釐清,如果一開始就訂開庭的時間,雙方到了法庭上,一時間也不知道對方所持的理由與證據是什麼,該如何的反應,這樣一來,可能會多了很多勞車往返的開庭時間,為了使雙方當事人都能夠先對對方所提出的攻擊防禦方法或陳述,能先充分瞭解後再予辯論,先藉由書狀的先行,可以讓訴訟更經濟。

    [ 110-05-17更新 ]
  • 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規定,當事人得向承辦股書記官聲請閱卷,即請求閱覽、複印、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當事人應於閱卷前三天以書狀、電話、傳真給承辦股表明閱卷時間,以便辦理閱卷事宜。

    [ 110-05-17更新 ]
  • 案件宣判後,您可以電話向本院承辦股書記官、聯合服務中心訴訟輔導科或上網查詢判決結果。判決書於宣判後10日內製作完成並送達,因此您會在宣判10天後收到本院判決正本。

    [ 110-05-17更新 ]
  • 有可能是對造上訴或對造的上訴期間尚未屆滿。如對造有上訴,本院會將上訴書或上訴理由書送達給您。案件確定時,本院會主動發給確定證明書予原告,毋庸再具狀聲請。

    [ 110-05-17更新 ]
    1. 請以書狀載明請求人姓名、案號、案由等事項,本院收受書狀後,承辦股書記官會查明卷宗是否仍在本院,或已送交上訴法院,或已發送地院,經確認後,再核發確定證明書、判決書,或者將書狀轉交相關法院核發並通知您。
    2. 另依「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訴訟文書之影印、攝影、抄錄及翻譯費徵收標準」規定,聲請補發裁判書、判決確定證明書或其他訴訟文書,於10頁以內者,徵收新台幣100元,逾10頁者,每5頁徵收新台幣20元,不滿5頁者,以5頁計算。請求人應以該徵收標準,繳交聲請補發費用。
    [ 110-05-17更新 ]
    1. 訴訟中如果雙方已有和解的共識,可由法官當庭製作和解筆錄,和解不但具有與確定判決相同(已被告不依和解內容履行原告可逕行聲請強制執行)的效果,而且可以聲請退還已繳納裁判費的三分之二。
    2. 如果訴訟過程中,被告自知理虧,自動履行債務了,那麼你應該趕快就本件訴訟向法院遞出撤回起訴狀,撤回起訴也是可以聲請退還已繳納裁判費的三分之二的。
    3. 在法庭上開庭和解或撤回時,可直接在法官面前請求退回裁判費三分之二,書記官記明於筆錄,並請您簽名,事後您會接到領回裁判費之通知函;具狀撤回時,請記 得要在撤回狀上註明請求退回裁判費三分之二,這樣才會很快能領回裁判費喔!
    [ 110-05-17更新 ]
  • 一、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
    二、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五十元。

    [ 111-06-08更新 ]
  • 當事人於起訴、上訴或為聲請時,均須依規定向法院繳納定額之裁判費,若未繳納或繳納不足,經法院裁定命補正後,逾期未補正者,法院即得以裁定駁回其起訴、上訴或聲請。

    [ 110-05-17更新 ]
  • 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其訴訟又非顯無勝訴之望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聲請訴訟救助,應向受訴法院為之。於訴訟繫屬前聲請者,並應陳明關於本案訴訟之聲明及其原因事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若經准予訴訟救助,於訴訟終結前,暫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免供訴訟費用之擔保及暫行免付選任律師代理訴訟之酬金等。 (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09條、第110條)

    [ 110-05-17更新 ]
  • 若於第一審終局判決前撤回起訴,原告可就同一事件再行起訴;若於終局判決後始撤回起訴,則依民事訴訟法第263條第2項規定,原告對同一事件不得再行起訴。
    (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第263條)

    [ 110-05-17更新 ]
  •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302條規定,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不問何人,於他人之訴訟,有為證人之義務。同法第303條規定,證人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台幣3萬元以下罰鍰。證人已受處以罰鍰之裁定,經再次通知仍不到場者,得再處新台幣6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拘提之。
    (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第302、303條)

    [ 110-05-17更新 ]
  • 由申請人本人(例外者可由代理人,但應備委託書,且須熟知案情)到現場申請及面談。法律扶助基金會各分會提供預約服務,請事先電話預約。 申請應備文件:
    1. 申請人身分證。
    2. 近3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必要時請附相關之戶籍謄本)
    3. 申請人或全戶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請向國稅局或當地稽徵所辦理)
    4. 申請人或全戶之最近1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請向國稅局或當地稽徵所辦理)
    5. 如為低收入戶,可提出證明為低收入戶之資料。
    6. 有關案件之資料。
    ◎法律扶助基金會全國專線電話:(02)66328282。
    ◎法律扶助基金會網址:http://www.laf.org.tw/ (相關法條:法律扶助法第18條,參考網站:法律扶助基金會網站之申辦須知)

    [ 110-05-17更新 ]
  • 一、因財產權而起訴,裁判費之計算

    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
    (一)在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下部分,徵收1000元。
    (二)逾10萬元至100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100元。
    (三)逾100萬元至1000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90元。
    (四)逾1000萬元至1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80元。
    (五)逾1億元至10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70元。
    (六)逾10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60元。
    (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八)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按第一審應徵額,加徵十分之五(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惟逾10萬元以上者,前述裁判費須再另行加徵十分之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

    二、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裁判費之計算

    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3000元。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司法院以命令提高為150萬元)加十分之一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14)。(民事訴訟事件裁判費徵收核算對照表)

    [ 110-05-21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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