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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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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聲請調查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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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的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均可聲請法院調查相關之證據,但為使刑事訴訟程序能夠明暢進行,原則上應以書狀分別具體記載下列事項,並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一併送交於法院:

  1. 聲請調查之證據及其與待證事實之關係。
  2. 聲請傳喚之證人、鑑定人、通譯之姓名、性別、住居所及預期詰問所需之時間。
  3. 聲請調查之證據文書或其他文書之目錄。若僅聲請調查證據文書或其他文書之一部分者,應將該部分明確標示。

例外在有正當理由不能提出書狀或其情況急迫者,始得以言詞為之,此時聲請人應就上述所列事項分別陳明,並經書記官記明筆錄。待法院依聲請傳喚證人等到庭後,聲請人即得就相關事實加以詢問,以利案情之釐清。
相關法條:刑事訴訟法第161條之1、第163條、第163條之1

  • 發布日期:110-05-19
  • 更新日期:110-05-19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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