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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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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可以透過刑事訴訟程序獲得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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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中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其他依民事法規應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例如傷害案件,被害人可請求賠償醫藥費、工作損失、喪失勞動能力損失、精神慰撫金等。
又前述所稱刑事訴訟程序,係指刑事訴訟起訴後(包括檢察官提起公訴或自訴人提起自訴)至第2審言詞辯論終結前。
但在第1審辯論終結後至提起上訴期間,不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附帶民事訴訟與獨立民事訴訟不同者,在附帶民事訴訟程序可使民事部分與刑事部分同時獲得判決,且無須繳納裁判費,除能達到民、刑事判決之一致性外,亦可有效保障被害人權益。
相關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488條

  • 發布日期:110-05-19
  • 更新日期:110-05-19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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