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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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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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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謂「國庫支票特別標識」係指: 

    依據國庫集中支付作業要點第33點規定,國庫支票為便於管理,於票面一律加印「雙平行線」及「禁止背書轉讓」標識。所謂特別標識,係指支票票面「雙平行線」及「禁止背書轉讓」標識。

    一.受款人在收(領)到國庫支票金額在五十萬元以下者,若因故未在金融機構開立帳戶,可申請註銷雙平行線標識。

    二.何種情形下,不得註銷國庫支票票面特別標識? 
    依國庫集中支付作業要點第33點第2項規定,國庫支票不得註銷特別標識者,可歸納為下列幾種:

    各機關薪餉工資、受款人為機關指定人員、指定人員領回轉發之各項公款及撥還零用金之國庫支票,不得註銷「禁止背書轉讓」標識。
    郵寄、存入受款人指定金融機構存款帳戶、受款人為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之國庫支票,不得註銷「雙平行線」及「禁止背書轉讓」標識。
    支票受款人雖係一般商民,但支票金額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者,不得申請註銷「雙平行線」及「禁止背書轉讓」標識。 

    [ 110-05-12更新 ]
  • 一、安全正確:依照付款憑單所記載受款人立戶之金融機構代號及名稱、帳號與戶名資料直接匯入受款人帳戶,不虞支票遺失、冒領、被竊等風險。

    二、省時便民:受款人無須親自存提,符合便民政策。

    三、付款迅速:支付處運用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跨行通匯系統,將款項直接匯撥入戶,不僅安全、正確,且可提高支付時效。

    [ 110-05-12更新 ]
  • 本室於收到刑事紀錄科發還「刑事保證金」之函文,經核對無誤後:

    一.刑事保證金的發還函文附有受款人本人之存摺影本: 
    無論金額大小,均開立付款憑單,由財政部台北區支付處直接匯入受款人本人之帳戶。

    二.刑事保證金的發還函文未附有受款人本人之存摺影本:

    金額大於50萬元者:開立付款憑單,由財政部台北區支付處簽開國庫支票置於本院出納待領。
    金額小於等於50萬元者:由本院出納簽開國庫支票置於本院出納待領。 

    [ 110-05-12更新 ]
  • 本室於收到民事執行處之「發還民事強制執行案款通知」,經核對無誤後:

    一.發還民事強制執行案款通知附有受款人本人之電匯申請單及存摺影本: 
    無論金額大小,均開立付款憑單,由財政部台北區支付處直接匯入受款人本人之帳戶。

    二.發還民事強制執行案款通知附有受款人填畢之領據:

    金額大於50萬元者:開立付款憑單,由財政部台北區支付處簽開國庫支票置於本院出納待領;或受款人附上回郵信封,由出納將支票郵寄受款人。
    金額小於等於50萬元者:由本院出納簽開國庫支票置於本院出納待領;或受款人附上回郵信封,由出納將支票郵寄受款人。 

    [ 110-05-12更新 ]
  • 本院會計室於聲請人辦理領取相關手續後,將所有相關資料彙集並發函至臺灣高等法院會計室,經由審核後,由臺灣高等法院會計室撥款至本院,再轉發予聲請人。

    [ 110-05-12更新 ]
  • 聲請人於收受刑事庭函文10日後,攜帶函文、身份證、印章、切結書、決定書正本等來院填具冤獄賠償金收據辦理請款手續。
    若由繼承人具領,亦應檢附繼承系統表及其繼承系統相關之戶籍騰本(最近三個月)或其他證明文件。
    如委託代領,並應出具委任書,委任之印章須與印鑑證明相同,委託人、受託人之身份證、印章及決定書正本。
    為維護公款安全,請聲請人提供金融機構或郵局名稱、戶名、帳號,並請一倂檢附撥款銀行存摺封面影本。

    [ 110-05-12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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