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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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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保證金何時可以聲請發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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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保證人繳納保證金後,如未因被告逃匿而受沒入之裁定或處分,即得於下列時期聲請法院或檢察署發還保證金:

  1. 具保被告受無罪之判決確定後。
  2. 具保被告受有罪之判決確定,到案執行後。惟被告併受緩刑宣告時,於判決確定後即得聲請。
  3. 案件經不起訴、緩起訴處分確定。
  4. 因其他具保原因消滅,如撤銷羈押、再執行羈押、受不起訴處分或因裁判而致羈押之效力消滅。

此外,被告亦得聲請發還或由法院、檢察署主動發還予原保證人。
 
相關法條:刑事訴訟法第119條

  • 發布日期:110-05-19
  • 更新日期:110-05-19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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