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事保證金何時可以聲請發還?
原保證人繳納保證金後,如未因被告逃匿而受沒入之裁定或處分,即得於下列時期聲請法院或檢察署發還保證金:
- 具保被告受無罪之判決確定後。
- 具保被告受有罪之判決確定,到案執行後。惟被告併受緩刑宣告時,於判決確定後即得聲請。
- 案件經不起訴、緩起訴處分確定。
- 因其他具保原因消滅,如撤銷羈押、再執行羈押、受不起訴處分或因裁判而致羈押之效力消滅。
此外,被告亦得聲請發還或由法院、檢察署主動發還予原保證人。
相關法條:刑事訴訟法第119條
- 發布日期:110-05-19
- 更新日期:110-05-19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