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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款發還程序為何?
本室於收到民事執行處之「發還民事強制執行案款通知」,經核對無誤後:
一.發還民事強制執行案款通知附有受款人本人之電匯申請單及存摺影本:
無論金額大小,均開立付款憑單,由財政部台北區支付處直接匯入受款人本人之帳戶。
二.發還民事強制執行案款通知附有受款人填畢之領據:
金額大於50萬元者:開立付款憑單,由財政部台北區支付處簽開國庫支票置於本院出納待領;或受款人附上回郵信封,由出納將支票郵寄受款人。
金額小於等於50萬元者:由本院出納簽開國庫支票置於本院出納待領;或受款人附上回郵信封,由出納將支票郵寄受款人。
- 發布日期:110-05-12
- 更新日期:110-05-12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