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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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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註銷國庫支票票面特別標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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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國庫支票特別標識」係指: 

依據國庫集中支付作業要點第33點規定,國庫支票為便於管理,於票面一律加印「雙平行線」及「禁止背書轉讓」標識。所謂特別標識,係指支票票面「雙平行線」及「禁止背書轉讓」標識。

一.受款人在收(領)到國庫支票金額在五十萬元以下者,若因故未在金融機構開立帳戶,可申請註銷雙平行線標識。

二.何種情形下,不得註銷國庫支票票面特別標識? 
依國庫集中支付作業要點第33點第2項規定,國庫支票不得註銷特別標識者,可歸納為下列幾種:

各機關薪餉工資、受款人為機關指定人員、指定人員領回轉發之各項公款及撥還零用金之國庫支票,不得註銷「禁止背書轉讓」標識。
郵寄、存入受款人指定金融機構存款帳戶、受款人為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之國庫支票,不得註銷「雙平行線」及「禁止背書轉讓」標識。
支票受款人雖係一般商民,但支票金額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者,不得申請註銷「雙平行線」及「禁止背書轉讓」標識。 

  • 發布日期:110-05-12
  • 更新日期:110-05-12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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