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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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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以民事證人身分傳訊證人到庭作證,證人是否有拒絕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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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民事訴訟法第302條規定,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不問何人,於他人之訴訟,有為證人之義務。同法第303條規定,證人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台幣3萬元以下罰鍰。證人已受處以罰鍰之裁定,經再次通知仍不到場者,得再處新台幣6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拘提之。
(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第302、303條)

  • 發布日期:110-05-17
  • 更新日期:110-05-17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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