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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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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遺失,要如何聲請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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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請以書狀載明請求人姓名、案號、案由等事項,本院收受書狀後,承辦股書記官會查明卷宗是否仍在本院,或已送交上訴法院,或已發送地院,經確認後,再核發確定證明書、判決書,或者將書狀轉交相關法院核發並通知您。
  2. 另依「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訴訟文書之影印、攝影、抄錄及翻譯費徵收標準」規定,聲請補發裁判書、判決確定證明書或其他訴訟文書,於10頁以內者,徵收新台幣100元,逾10頁者,每5頁徵收新台幣20元,不滿5頁者,以5頁計算。請求人應以該徵收標準,繳交聲請補發費用。
  • 發布日期:110-05-17
  • 更新日期:110-05-17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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