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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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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數位錄音光碟要如何聲請?要繳交費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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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
二、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五十元。

  • 發布日期:110-05-17
  • 更新日期:111-06-08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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