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 二、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五十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