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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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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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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事案件可以依調解程序進行,不必堅持一定要法官判決,調解既不傷雙方感情,也不會浪費時間開庭,又能退還已繳裁判費的三分之二,且調解筆錄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萬一被告反悔,可以拿著調解筆錄聲請強制執行,所以調解對您是最有利的。

    [ 110-05-12更新 ]

  • 調解委員是以一個中立第三者角色,傾聽當事人的陳述,並在適當的時候讓雙方穩定情緒,讓大家的談話更順暢,更能知道對方的想法及關注點,也能商量出一個大家彼此能接受的解決方式。因此,調解委員不但不會,也不可以強迫任何一方去接受他方的要求。
     

    [ 110-05-12更新 ]
  • 調解委員對於因為辦理調解事件,而知道當事人職務上、業務上秘密,或其他涉及個人隱私的事項,依法負有保密義務。且依照民事訴訟法第422條及第426條的規定,調解程序中的陳述或是讓步,不得做為法院裁判時判斷的依據。所以,當事人可以在調解委員面前放心的陳述。

    [ 110-05-12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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