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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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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政黨法人主事務所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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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黨法人主事務所變更登記之聲請及應附文件

聲請書狀表格選任人員職稱請依章程訂定之職稱自行修改使用。
一、法人登記聲請書:

  1. 聲請人先於本院網站下載法人登記聲請書1份,未變更事項參照原法人登記證書欄位填載,法人主事務所欄位載明新主事務所門牌號碼。
  2. 變更事項欄應載明:原主事務所為台北市000000變更為台北市000000。
  3. 聲請人由現任半數以上理事或相當職位之選任人員具名、蓋用印鑑章,並加蓋法人圖記。

二、聲請費新台幣500元(遞件時繳納。若郵寄送件請附郵政匯票並指定本院為受款人,勿寄現金。)
三、應附文件:

  1. 會議紀錄正本。(加蓋法人圖記)
    • (1)會議紀錄討論事項應載明決議變更主事務所為0北市000000)。
    • (2)會議紀錄末端,應由主席、紀錄簽章,附件應附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 (3)如涉有章程變更,則應加附變更章程之應附文件。
  2. 繳回法人登記證書原本。
  3. 如委任代理人,應出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聯絡電話號碼,由聲請人、代理人簽章,加蓋法人圖記,並附代理人身分証正、背面影印本。

(以上文件影本均應註記「與正本無異」字樣並蓋負責人或代理人章)

  • 發布日期:110-05-14
  • 更新日期:110-05-14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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