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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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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政黨法人理、監事補選(任期中補選)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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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黨法人理、監事補選(任期中補選)變更登記之聲請及應附文件

聲請書狀表格選任人員職稱請依章程訂定之職稱自行修改使用。
一、法人登記聲請書:

  1. 聲請人先於本院網站下載法人登記聲請書1份,未變更事項參照原法人登記證書欄位填載,理監事姓名及住所欄位載明現任現任選任人員資料。
  2. 變更事項欄應載明:
    • (1)第0屆理事000(監事000)辭任,理事000(監事000)繼任。(※理、監事職稱可依章程所訂選任人員職稱修改)
    • (2)繼任理事000(監事000)印鑑。
    • (理、監事職稱可依章程所訂選任人員職稱修改)
  3. 聲請人由現任理事或相當職位之選任人員(含連任及新任)半數以上具名、蓋用印鑑章,並加蓋法人圖記。

二、聲請費新台幣500元。(遞件時繳納。若郵寄送件請附郵政匯票並指定本院為受款人,勿寄現金。)

三、應附文件:(第2、3、4、5項加蓋法人圖記)

  1. 主管機關准予備案之證明文件影本。 (若負責人無異動則免附)
  2. 章程正本。(須載明訂定日期、歷次修訂日期)
  3. 選出新任之選任人員之會議紀錄正本。
    • (1)任期中選任人員異動,應依章程規定補選(聘)繼任選任人員。
    • (2)會議紀錄末端,應由主席、紀錄簽章,附件應附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4. 全體選任人員名冊正本。
    • (1)載明屆別及任期起訖期間、姓名、戶籍地址,並於繼任者備註欄內註明○年○月○日繼任。
    • (2)選任人員住址應依戶籍地址記載。
  5. 全體選任人員願任同意書正本。
    • 註明屆別及任期起訖期間,蓋印鑑章。
  6. 辭任人員之辭任書。
  7. 繼任選任人員簽名式或印鑑式正本2份。
    • (1)以蓋在同一張印鑑式為宜。
    • (2)原任理、監事印鑑若有變更,亦須提出新印鑑式正本2份。(並於法人登記聲請書之變更事項欄加註「原任理、監事000印鑑變更。」)
    • 理、監事職稱可依章程所訂選任人員職稱修改。
  8. 繼任選任人員戶籍謄本或身分證正、背面影本。(原任選任人員住所若有變更,亦應提出,並於法人登記聲請書之變更事項欄加註「原任理、監事000住所變更。」)
    • 理、監事職稱可依章程所訂選任人員職稱修改。
  9. 繳回法人登記證書原本。
  10. 如委任代理人,應出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聯絡電話號碼,由聲請人、代理人簽章,加蓋法人圖記,並附代理人身分證正、背面影印本。

(以上文件影本均應註記「與正本無異」字樣並蓋負責人或代理人章)

  • 發布日期:110-05-14
  • 更新日期:110-05-14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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