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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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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政黨法人解散登記之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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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黨法人解散登記之聲請及應附文件

向登記處聲請解散登記前,請先向法院民事庭聲報清算人就任,以取得下列應附文件之第5項「清算人已向法院就任聲報之證明文件」,聲請狀及應附文件參照xxxx(民法第41條法人清算程序準用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之規定)
一、法人解散暨清算人任免登記聲請書:

  1. 聲請人先於本院網站下載法人解散暨清算人任免登記聲請書1份,詳細填載聲請人姓名、住所、送達代收人、送達地址及聯絡電話。
  2. 聲請書應記載:
    • (1)解散之原因。
    • (2)可決之程序與日期。
    • (3)清算人之姓名、住所。
  3. 聲請人由清算人具名,蓋用印鑑章。

二、聲請費新台幣500元。(遞件時繳納。若郵寄送件請附郵政匯票並指定本院為受款人,勿寄現金。)

三、應附文件:

  1. 主管機關准予解散、清算人任免之證明文件影本。
  2. 章程正本:載明訂定日期及歷次修訂日期。
  3. 證明解散事由之文件:
    • (1)依章程規定決議解散之黨員大會會議記錄。會議紀錄內容應載明決議解散。會議紀錄末端,應由主席、紀錄簽章,附件應附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 (2)經主管機關廢止備案之文件。
    • (3)依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4項憲法法庭裁判解散之文件。
    • (4)法人經法院撤銷或註銷設立登記。
  4. 清算人資格證明文件。
    • (1)選任清算人之會議紀錄。紀錄末端,應由主席、紀錄簽章,附件應附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 (2)清算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戶籍謄本。
    • (3)如有多人,應造具清算人名冊。
  5. 清算人已向法院就任聲報之證明文件。(即法院民事庭准予備查之清算人就任公文)
  6. 清算人就任同意書:應記載其願就任之意思、清算人姓名、就任日期,並蓋用印鑑章。
  7. 清算人簽名式或印鑑式正本2份。
  8. 法人資產負債表、財產清冊: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製表人應用印。
  9. 繳回法人登記證書原本。
  10. 如委任代理人,應出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聯絡電話號碼,由聲請人、代理人簽章,加蓋法人圖記,並附代理人身分證正、背面影印本。

 (以上文件影本均應註記「與正本無異」字樣並蓋清算人或代理人章)
 

  • 發布日期:110-05-14
  • 更新日期:110-05-14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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