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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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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01如何辦理社團法人設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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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法人設立登記之聲請及附送文件

一、聲請人先於本院網站下載法人登記聲請書或向本院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法人登記聲請書一份,逐欄詳細填寫(住址欄位依最新身分證件戶籍地址填載),由聲請人全體理事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二、附送之文件(相關附件參考範例):(第4至12項加蓋法人印信)

  1. 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公函影本1份。

  2. 立案證書及負責人當選證書影本。

  3. 法人印信(圖記)啟用備查函影本,及主管機關驗印之圖記印模。

  4. 主管機關備案之章程2份(章程應符合民法總則及人民團體法之規定,並應載明訂立之日期)。註:民法第51條第2項所規定社團總會之召集(全體社員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及第53條所規定社團變更章程之決議所須人數比例(全體社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有全體社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與人民團體法之規定不同,請特別注意。(另可參考內政部網站之章程範例)

  5. 社員(代表)成立大會會議記錄(選舉產生理、監事及通過章程、年度工作計劃案、收支預算案……等。會議紀錄末端,應由主席及紀錄簽章,出席人員簽到單及附件應裝訂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6. 理、監事會議紀錄(互選產生理事長、常務理事、常務監事等。會議紀錄末端,應由主席及紀錄簽章,出席人員簽到單及附件應裝訂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7. 理、監事名冊1份(載明屆別及任期起訖期間,理、監事住址應記載戶籍地址)。

  8. 理、監事願任同意書1份(註明屆別及任期起訖期間)。

  9. 法人印信(圖記)及理、監事簽名式或印鑑式正本2份(以蓋在同一張印鑑式為宜。印信(圖記)及簽名式或印鑑式應與聲請書等文件之簽名或印鑑相符。嗣後如有任何聲請,並以此印鑑章或簽名式為準)。

  10. 理、監事戶籍謄本或身分證正背面影本1份(身分證影本須字樣清晰、無反光,依名冊順序排列張貼或影印於A4紙張上)。

  11. 財產清冊及其證明文件。

  12. 會員名冊。

  13. 主事務所之使用同意書或租賃契約書等資料。

  14. 代理人應附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連絡電話號碼(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15. 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 發布日期:110-05-14
  • 更新日期:113-05-08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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