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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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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社團法人名稱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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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名稱變更登記之聲請及附送文件

一、聲請人先向本院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法人變更登記聲請書1份,變更事項欄應載明:

  1. 原法人名稱社團法人○○○○○○○變更為新法人名稱社團法人○○○○○○○。
  2. 法人印信(圖記)變更。聲請人由現任理事半數以上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二、附送之文件:(第(三)、項加蓋法人印信)

  1. 主管機關核准變更之公函影本1份。
  2. 更名後法人印信(圖記)啟用備查函影本1份。
  3. 更名前及更名後之章程各1份。
  4. 會員大會會議紀錄1份(會議紀錄末端,應由主席及紀錄簽章,附件應裝訂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5. 更名後法人印信(圖記)式正本2份。
  6. 法人登記證書原本繳回。
  7. 代理人應附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連絡電話號碼(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8. 聲請費新臺幣500元。 
  • 發布日期:110-05-14
  • 更新日期:110-05-14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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