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何辦理社團法人理、監事改選(任期屆滿改選)變更登記?
法人理、監事改選(任期屆滿改選)變更登記之聲請及附送文件
一、聲請人先向本院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法人變更登記聲請書1份,變更事項欄應載明:
- 第○屆理、監事任期屆滿,改選產生第○屆理、監事,分別載明連任者及新任者姓名。
- 代表法人之理事:○○○。
- 理、監事印鑑(新任理、監事印鑑)或(連任理、監事○○○及新任理、監事印鑑)。由聲請人現任理事(含連任及新任)半數以上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二、附送之文件:(第2至5項加蓋法人印信)
- 主管機關核准變更之公函影本1份。
- 章程1份。
- 會員大會會議紀錄1份及理、監事會議紀錄1份。(理、監事、理事長、常務理事、常務監事變更,應依章程之規定產生,會議紀錄末端,應由主席及紀錄簽章,附件應裝訂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 理、監事名冊1份(應載明屆別及任期起訖期間,理、監事住址應記載戶籍地址)。
- 理、監事願任同意書正本1份(載明屆別及任期起訖期間)。
- 新任理、監事簽名式或印鑑式(卡)正本2份(以蓋在同1張印鑑式為宜,連任理、監事印鑑若有變更,則須提出新印鑑式正本2份)。
- 新任理、監事戶籍謄本或身分證正、背面影本1份(連任理、監事住所若有變更,亦應提出身分證正、背面影本1份)。
- 法人登記證書原本繳回。
- 代理人應附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連絡電話號碼(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 聲請費新臺幣500元。
- 發布日期:110-05-14
- 更新日期:110-05-14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