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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2如何辦理社團法人理、監事改選(任期屆滿改選)變更登記?
法人理、監事改選(任期屆滿改選)變更登記之聲請及附送文件
一、聲請人先於本院網站下載法人登記聲請書或向本院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法人變更登記聲請書1份,變更事項欄應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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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屆理、監事任期屆滿,改選產生第○屆理、監事,分別載明連任者及新任者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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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法人之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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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監事印鑑(新任理、監事印鑑)或(連任理、監事○○○及新任理、監事印鑑)。由聲請人現任理事(含連任及新任)半數以上簽名或蓋章(住址欄位依最新身分證件戶籍地址填載),並加蓋法人印信。
二、附送之文件(相關附件參考範例):(第2至5項加蓋法人印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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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核准變更之公函影本1份(公函若無載明任期起訖日,需同時提出當選證書影本,或其他主管機關載明任期起訖日公文書等證明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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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須載明訂定日期、歷次修訂日期)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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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大會會議紀錄1份及理、監事會議紀錄1份。(理、監事、理事長、常務理事、常務監事變更,應依章程之規定產生,會議紀錄末端,應由主席及紀錄簽章,出席人員簽到單及附件應裝訂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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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監事名冊1份(應載明屆別及任期起訖期間,理、監事住址應記載戶籍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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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監事願任同意書正本1份(載明屆別及任期起訖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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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任理、監事簽名式或印鑑式(卡)正本2份(以蓋在同1張印鑑式為宜,連任理、監事印鑑若有變更,則須提出新印鑑式正本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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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任理、監事戶籍謄本或身分證正、背面影本1份(連任理、監事住所若有變更,亦應提出身分證正、背面影本1份;身分證影本須字樣清晰、無反光,依名冊順序排列張貼或影印於A4紙張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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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登記證書原本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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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應附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連絡電話號碼(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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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費新臺幣500元。
- 發布日期:110-05-14
- 更新日期:113-05-08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