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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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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社團法人理、監事改選(任期屆滿改選)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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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理、監事改選(任期屆滿改選)變更登記之聲請及附送文件

一、聲請人先向本院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法人變更登記聲請書1份,變更事項欄應載明:

  1. 第○屆理、監事任期屆滿,改選產生第○屆理、監事,分別載明連任者及新任者姓名。
  2. 代表法人之理事:○○○。
  3. 理、監事印鑑(新任理、監事印鑑)或(連任理、監事○○○及新任理、監事印鑑)。由聲請人現任理事(含連任及新任)半數以上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二、附送之文件:(第2至5項加蓋法人印信)

  1. 主管機關核准變更之公函影本1份。
  2. 章程1份。
  3. 會員大會會議紀錄1份及理、監事會議紀錄1份。(理、監事、理事長、常務理事、常務監事變更,應依章程之規定產生,會議紀錄末端,應由主席及紀錄簽章,附件應裝訂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4. 理、監事名冊1份(應載明屆別及任期起訖期間,理、監事住址應記載戶籍地址)。
  5. 理、監事願任同意書正本1份(載明屆別及任期起訖期間)。
  6. 新任理、監事簽名式或印鑑式(卡)正本2份(以蓋在同1張印鑑式為宜,連任理、監事印鑑若有變更,則須提出新印鑑式正本2份)。
  7. 新任理、監事戶籍謄本或身分證正、背面影本1份(連任理、監事住所若有變更,亦應提出身分證正、背面影本1份)。
  8. 法人登記證書原本繳回。
  9. 代理人應附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連絡電話號碼(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10. 聲請費新臺幣500元。
  • 發布日期:110-05-14
  • 更新日期:110-05-14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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