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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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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社團法人財產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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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財產變更登記之聲請及附送文件

一、聲請人先向本院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法人變更登記聲請書1份,變更事項欄應載明:

原登記之財產總額為新台幣○○○○○○○○○元整變更登記為新台幣○○○○○○○○○元整。聲請人由現任理事半數以上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二、附送之文件:(第2至4項加蓋法人印信)

  1. 主管機關核准變更之公函影本1份。
  2. 章程1份。
  3. 會員大會會議紀錄1份(會議紀錄末端,應由主席及紀錄簽章,附件應裝訂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4. 財產清冊(財產清冊應分項載明原有財產,新增或減少財產之金額,及現有財產,並各計其總計,同時應併附各該不動產或動產之證明文件)。
  5. 法人登記證書原本繳回。
  6. 代理人應附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連絡電話號碼(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7. 聲請費新臺幣500元。 
  • 發布日期:110-05-14
  • 更新日期:110-05-14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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