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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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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03如何辦理社團法人章程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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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章程變更登記之聲請及附送文件

一、聲請人先於本院網站下載法人登記聲請書或向本院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法人變更登記聲請書1份,變更事項欄應載明:

原章程第○○條經第○屆第○次會員大會議決變更,報經主管機關○○年○○月○○日○字第○○○號函准予備查。聲請人應由現任理事半數以上簽名或蓋章(住址欄位依最新身分證件戶籍地址填載),並加蓋法人印信。

二、附送之文件(相關附件參考範例):(第2、3項加蓋法人印信)

  1. 主管機關核准變更之公函影本1份。

  2. 變更前之章程、變更後之章程(須載明訂定日期、歷次修訂日期)及新舊條文對照表各 1份。

  3. 會員大會會議紀錄1份(會議紀錄末端,應由主席及紀錄簽章,出席人員簽到單及附件應裝訂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4. 法人登記證書原本繳回。

  5. 代理人應附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連絡電話號碼(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6. 聲請費新臺幣500元。

  • 發布日期:110-05-14
  • 更新日期:113-05-08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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