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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0如何辦理社團法人清算人任免或變更登記?
※向登記處聲請解散登記前,請先向法院民事庭聲報清算人就任,以取得下列應附文件之第3項「清算人已向法院就任聲報之證明文件」(民法第41條法人清算程序準用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之規定,下載聲報清算人就任狀)
一、聲請人先於本院網站下載法人清算人任免或變更登記聲請書;清算任免或變更登記,應由現任清算人聲請之。
二、聲請清算任免或變更登記附送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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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須載明訂定日期、歷次修訂日期)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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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任免、或變更清算人之會議紀錄,紀錄末端,應由主席、紀錄簽章,出席人員簽到單及附件應附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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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人已向法院就任聲報之證明文件(即法院民事庭准予備查之清算人就任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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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任清算人就任同意書,應記載其願就任之意思、清算人姓名與住所、就任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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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人印鑑式正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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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之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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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經承認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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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費新臺幣500元。
- 發布日期:110-05-14
- 更新日期:113-05-08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