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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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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07如何辦理社團法人清算終結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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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登記處聲請清算終結登記前,請先向法院民事庭聲報清算完結,以取得下列應附文件之第6項「清算完結已向法院聲報之證明文件」(下載聲報清算完結狀)

一、聲請人先於本院網站下載法人清算終結登記聲請書;清算終結登記,應由清算人聲請之。

二、聲請清算終結登記附送之文件:

  1. 法人清算終結登記聲請書(應記載民法第40條第1項所定清算人職務執行之情形,即了結現務、收取債權、清償債務,與依章程規定,移交剩餘財產於應得者,且須記載清算終結之日期,並由清算人簽名或蓋章)。

  2. 章程(須載明訂定日期、歷次修訂日期)1份。

  3. 清算後之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財產歸零、製表人應用印,並經理、監事及清算人簽名用印)。

  4. 法人於清償債務後,其賸餘財產業經依章程之規定處理或已歸屬於法人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之證明文件。

  5. 清算各事項已得承認之證明文件:
    (1)清算結果經理、監事承認之會議紀錄。
    (2)會議紀錄末端,應由主席、紀錄簽章,附件應附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6. 清算完結已向法院聲報之證明文件(即法院民事庭准予清算終結備查之公函影本)。

  7. 聲請費新臺幣500元。 

  • 發布日期:110-05-14
  • 更新日期:113-05-08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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