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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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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03如何辦理財團法人主事務所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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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主事務所變更登記之聲請及附送文件

一、聲請人先於本院網站下載法人登記聲請書或向本院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法人變更登記聲 請書1份,變更事項欄應載明:

原主事務所為台北市○○○○○○○○○○變更為台北市○○○○○○○○○○。聲請人由董事長簽名或蓋章(住址欄位依最新身分證件戶籍地址填載,如涉有章程內容變更,需現任董事半數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二、附送之文件(相關附件參考範例):

  1. 主管機關核准變更之公函影本1份。

  2. 原經主管機關驗印之捐助及組織章程影本1份(須載明訂定日期、歷次修訂日期)。
    ※如涉有章程其它變更,則應加附變更章程之應附送文件。

  3. 經主管機關驗印之董事會議紀錄正本1份(會議紀錄末端,出席人員簽到單及應由主席及紀錄簽章,附件應裝訂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4. 新主事務所使用權源證明文件:
    (1)法人所有權狀,或
    (2)借用證明書及出借人所有證明影本,或
    (3)租用證明書及出租人所有證明影本。

  5. 法人登記證書原本繳回。

  6. 代理人應附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連絡電話號碼(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7. 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 發布日期:110-05-14
  • 更新日期:113-05-09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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