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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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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04如何辦理財團法人董、監事改選(任期屆滿改選)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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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聲請人先於本院網站下載法人登記聲請書或向本院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法人變更登記聲 請書1份,變更事項欄應載明:

  1. 第○屆董、監事任期屆滿,改選產生第○屆董、監事,分別載明連任者及新任者姓名。

  2. 代表法人之董事:○○○。

  3. 董、監事印鑑(新任董、監事印鑑)或(連任董、監事○○○及新任董、監事印鑑)。由聲請人現任董事(含連任及新任)半數以上簽名或蓋章(住址欄位依最新身分證件戶籍地址填載),並加蓋法人印信。

二、附送之文件(相關附件參考範例):(第3至5項文件應提出已送經主管機關監督審核、驗印之證明文件正本。)

  1. 主管機關核准變更之公函影本1份(公函若無載明任期起訖日,需同時提出當選證書影本,或其他主管機關載明任期起訖日公文書等證明資料)。
    註:財團法人組織型態之廣播電視等事業,依廣播電視法第13、14條及衛星廣播電視法第15、16條規定,董、監事均須先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許可。

  2. 原經主管機關驗印之捐助及組織章程影本1份(須載明訂定日期、歷次修訂日期)。

  3. 董、監事會議紀錄1份(董、監事變更,應依章程之規定產生,會議紀錄末端,應由主席及紀錄簽章,出席人員簽到單及附件應裝訂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4. 董、監事名冊1份(應載明屆別及任期起訖期間,董、監事住址應記載戶籍地址)。

  5. 董、監事願任同意書正本1份(註明屆別及任期起訖期間)。

  6. 新任董、監事簽名式或印鑑式正本2份(以蓋在同一張印鑑式為宜,連任董、監事印鑑若有變更,則須提出新印鑑式正本2份)。

  7. 新任董、監事戶籍謄本或身分證正、背面影本1份(連任董、監事住所若有變更,亦應提出身分證正、背面影本1份;身分證影本須字樣清晰、無反光,依名冊順序排列張貼或影印於A4紙張上)。

  8. 法人登記證書原本繳回。

  9. 代理人應附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連絡電話號碼(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10. 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 發布日期:110-05-14
  • 更新日期:113-05-09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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