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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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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06如何辦理財團法人財產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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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聲請人先於本院網站下載法人登記聲請書或向本院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法人變更登記聲請書1份,變更事項欄應載明:

原登記之財產總額為新台幣○○○○○○○○○元整變更登記為新台幣○○○○○○○○○元整(若總金額無變更,只有財產項目異動,則無須辦理變更登記)。財產總額增加變更登記,聲請人由董事長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財產總額減少變更登記,聲請人由現任董事半數以上簽名或蓋章(住址欄位依最新身分證件戶籍地址填載),並加蓋法人印信。

二、附送之文件(相關附件參考範例):

  1. 主管機關核准變更之公函影本1份。

  2. 原經主管機關驗印之捐助及組織章程影本1份(須載明訂定日期、歷次修訂日期)。

  3. 經主管機關驗印之董事會議紀錄正本1份(會議紀錄末端,應由主席及紀錄簽章,出席人員簽到單及附件應裝訂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4. 經主管機關驗印之財產清冊(財產清冊應分項載明原有財產,新增或減少財產之金額,及現有財產,並各計其總計,同時併附各該不動產或動產之證明文件)。

  5.  法人登記證書原本繳回。

  6. 代理人應附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連絡電話號碼(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7. 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 發布日期:110-05-14
  • 更新日期:113-05-09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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