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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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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07如何辦理財團法人捐助章程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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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助章程修訂如有涉及民法第62條、第63條之情形,應先聲請法院民事庭裁定准予變更確定後,再辦理變更登記(下載民事聲請法人捐助章程變更狀)

一、聲請人先於本院網站下載法人登記聲請書或向本院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法人變更登記聲 請書1份,變更事項欄應載明:

原捐助及組織章程第○○條經董事會議通過變更,報經主管機關准予變更;捐助章程變更須經法院裁定者,並應載明原捐助及組織章程第○○條經貴院○○年度法字第○○○號民事裁定確定准予補充變更。聲請變更登記之聲請人應由現任董事半數以上簽名或蓋章(住址欄位依最新身分證件戶籍地址填載),並加蓋法人印信。

二、附送之文件(相關附件參考範例):

  1. 主管機關核准變更之公函影本1份。

  2. 原經主管機關驗印之捐助及組織章程影本1份,變更後之捐助及組織章程(須載明訂定日期、歷次修訂日期)及新舊條文對照表驗印正本各1份。

  3. 經主管機關驗印之董事會議紀錄正本1份(會議紀錄末端,應由主席及紀錄簽章,出席人員簽到單及附件應裝訂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4. 捐助章程如有民法第62條、第63條之情形須變更捐助及組織章程者,應先具狀聲請法院民事庭裁定准許變更後,再檢同該裁定及其確定證明書,始得辦理變更登記。

  5. 法人登記證書原本繳回。

  6. 代理人應附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連絡電話號碼(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7. 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 發布日期:110-05-14
  • 更新日期:113-05-09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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