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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08如何辦理財團法人解散登記?
※向登記處聲請解散登記前,請先向法院民事庭聲報清算人就任,以取得下列應附文件之第7項「清算人已向法院就任聲報之證明文件」(民法第41條法人清算程序準用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之規定,下載聲報清算人就任狀)。
一、聲請人先於本院網站下載法人解散暨清算人任免登記聲請書;法人為解散之登記,由清算人聲請之。
二、解散登記附送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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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解散登記聲請書:聲請書應由清算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聲請書應記載解散之原因,可決之程序與日期,清算人之姓名、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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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解散、清算人任免之公函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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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經主管機關驗印之捐助及組織章程影本1份須(載明訂定日期、歷次修訂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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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明解散事由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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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人資格證明文件(選任清算人之會議紀錄及清算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戶籍謄本):
(1)選任清算人之會議紀錄,紀錄末端,應由主席、紀錄簽章,出席人員簽到單及附件應附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2)清算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戶籍謄本。 -
法人資產負債表、財產清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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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人已向法院就任聲報之證明文件(即法院民事庭准予備查之清算人就任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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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人就任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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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人印鑑式正本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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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登記證書原本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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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 發布日期:110-05-14
- 更新日期:113-05-09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