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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09如何辦理財團法人清算人任免或變更登記?
※向登記處聲請解散登記前,請先向法院民事庭聲報清算人就任,以取得下列應附文件之第3項「清算人已向法院就任聲報之證明文件」(民法第41條法人清算程序準用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之規定,下載聲報清算人就任狀)
一、聲請人先於本院網站下載法人清算人任免或變更登記聲請書;清算人任免或變更登記,由現任清算人聲請之。
二、聲請清算人任免或變更登記附送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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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清算人任免或變更登記聲請書(應記載清算人任免或決定變更之程序、新任清算人之姓名與住所,由現任清算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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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經主管機關驗印之捐助及組織章程影本1份(須載明訂定日期、歷次修訂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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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任免、或變更清算人之會議記錄,紀錄末端,應由主席、紀錄簽章,出席人員簽到單及附件應附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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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人已向法院就任聲報之證明文件(即法院民事庭准予備查之清算人就任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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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任清算人就任同意書(應記載其願就任之意思、清算人姓名與住所、就任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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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人印鑑式正本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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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之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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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經承認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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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 發布日期:110-05-14
- 更新日期:113-05-09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