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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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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2如何辦理法人印鑑證明書之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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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聲請人先於本院網站下載聲請狀或向本院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聲請狀1份,釋明聲請補發之原因。聲請狀應由董事長簽名或印鑑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二、 應附文件:

  1. 法人登記證書影本。
  2. 法人印鑑證明書用途之釋明文件。
  3. 法人印鑑證明書:,
    (1)請先於本院網站下載法人印鑑證明書,依聲請份數再多加1份以供附卷備查(該份不收費,亦不計入聲請份數)。
    (2)聲請狀及法人印鑑證明書蓋用之法人圖記及理事長印鑑章,應與留存於本院登記處者相符。
    (3)印鑑證明書表格內的欄位均須依本院核發法人登記證書填寫,「法人印鑑登記日期」、「董(理)事長印鑑登記日期」以最後一次董事長法人登記變更登記日期(即該次法人登記證書「變更登記日期」),其它文字欄位請勿自行增刪。
    (4)聲請費每份新臺幣200元。
  • 發布日期:113-04-30
  • 更新日期:113-05-09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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