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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或父母死亡而無遺囑指定監護人時,如何選定其監護人?
- 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或父母死亡而無遺囑指定監護人時,依下列順序選定其監護人:
(1)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2)與未成年人同居之兄。
(3)不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 未能依前項之順序定其監護人,或為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法院得依聲請就其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或改定為監護人,並得指定監護之方法。
- 發布日期:110-05-17
- 更新日期:110-05-17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