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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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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或父母死亡而無遺囑指定監護人時,如何選定其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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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或父母死亡而無遺囑指定監護人時,依下列順序選定其監護人:
    (1)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2)與未成年人同居之兄。
    (3)不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2. 未能依前項之順序定其監護人,或為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法院得依聲請就其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或改定為監護人,並得指定監護之方法。
  • 發布日期:110-05-17
  • 更新日期:110-05-17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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