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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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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監護(輔助)宣告人之監護人,其順序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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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監護(輔助)宣告之人之監護人(輔助人),依民法第1111條第1項、第1113條之1規定,由法院依職權就下列之人選定1人或數人為監護人(輔助人):

一、配偶。
二、四親等內之親屬。
三、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
四、主管機關。
五、社會福利機構。
六、其他適當之人。 

  • 發布日期:110-05-17
  • 更新日期:110-05-17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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