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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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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監護(輔助)宣告之程序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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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管轄法院:專屬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2. 聲請人: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
  3. 聲請狀應表明原因、事實及證據。另請於書狀中敘明: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目前所在及請求法院至何醫院作精神鑑定。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之法定代理人或依法律應為監護人之人姓名、地址。
  • 發布日期:110-05-17
  • 更新日期:110-05-17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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