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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辦理陳報遺產清冊有無時間上之限制?
- 民法第1156條:三個月期間。
為陳報遺產清冊者,應於繼承人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
法院接獲前項陳報後,若繼承人未開具遺產清冊,應定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期間,命繼承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前項三個月期間,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有必要時,得延展之。 - 民法第1176條第7項:二個月期間。
因他人之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為陳報遺產清冊者,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日起三個月內為之。
其起算點,為「自知悉其得繼承之日」。
- 發布日期:110-05-17
- 更新日期:110-05-17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