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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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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報遺產清冊有何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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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陳報遺產清冊之繼承人雖繼承被繼承人之全部債務,但僅以其繼承所得之積極財產為限度,負其清償之責,而不以自己固有財產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
  2. 繼承財產與繼承人固有財產,即應予以嚴格分離,為陳報遺產清冊者,其對於被繼承人之權利義務,不因繼承而消滅,此為陳報遺產清冊之特徵。
  3. 繼承人有數人,其中一人主張為陳報遺產清冊時,其他繼承人視為同為陳報遺產清冊。此對其他繼承人並無任何不利益。
  • 發布日期:110-05-17
  • 更新日期:110-05-17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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