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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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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人為陳報遺產清冊之呈報後其遺產應如何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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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繼承人為陳報遺產清冊之呈報後,法院應即開始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公示催告以裁定方式為之,聲請人於收受裁定後,依裁定所定之期間內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該公示催告之內容係記載聲請人、申報權利之期間及在期間內應為申報之催告、因不申報權利而生之失權效果。關於申報權利期間為二個月以上,但為保護繼承債權人及受遺贈人之權利,民法第1157條特別規定不得在三個月以下,此部分應優先適用。
  2. 陳報遺產清冊之繼承人在前述公示催告債權所定之一定期限內,不得對於被繼承人之任何債權人償還債務,以確保繼承債權人之公平受償。若公示催告程序期限已滿,自應依法定程序清償債務、交付遺贈。
  • 發布日期:110-05-17
  • 更新日期:110-05-17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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