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採當事人進行主義,執行法院依法僅得於當事人聲請之範圍內
辦理,且車輛可自由移動,故應由債權人自行查報車輛之牌照號碼及現
在放置車輛的所在地,執行法院無法代為調查。而監理站車輛登記名義
人資料,僅係主管機關為管理車輛所設,僅得為查封之參考,不得據以
代替車輛本身之查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