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金在新臺幣三萬元以內者,得以千元以上紙鈔置入保證金封存
袋內。超過三萬元者,應以經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
人之即期支票、匯票或本票為保證金,置入保證金封存袋內,不必
向本院出納室繳納。
投標人提出之保證金票據若記載本院以外之受款人,應依票據法規定
連續背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