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標者,即以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標人當場領回;未於當場領回者,由本院通知領回。保證金票據之受款人為本院者,得由本院在支票背面加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發還落標保證金專用章」,或請落標人逕持該票據至發票銀行註銷受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