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或債務人對於分配表所載各債權人之債權或分配金額有不同意者,應於分配期日1日前(逾期即不生異議之效力),向執行法院提出書狀聲明異議(不得以言詞異議),(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366-4133-e0c6e-1.html),記載異議人所認原分配表之不當及應如何變更之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