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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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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4法院若認為我對分配表聲明異議不當,我要如何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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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於分配期日1日前提出、以言詞未以書面提出或提出之書狀未依規定記載異議人所認原分配表之不當及應如何變更之聲明,且未於分配期日1日前完成補正,執行法院應以裁定駁回異議,異議人不服該裁定,得為異議。

二、關於分配表所載各債權人之債權或分配金額之爭執,執行法院不得為實體審認,故就分配表有異議的人對為反對陳述的債權人或債務人向法院民事庭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並於分配期日起10日內向執行法院為起訴證明,未依期提出視為撤回其異議,應依原分配表分配,依期提出,該債權應受分配之金額,應予提存。

  • 發布日期:110-05-14
  • 更新日期:112-05-10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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