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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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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5判決明明記載訴訟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為什麼執行法院沒有將我支出的訴訟費用分配給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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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程序中可請求費用,必須是有執行名義的或在執行程序中產生的必要費用,如判決主文記載債務人應負擔之金額,執行法院即會列入。如判決主文只記載由債務人負擔,但未記載金額,需先向法院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361-3980-98fe2-1.html),待法院裁定做為執行名義,執行法院才可以把這筆費用列入分配。

  • 發布日期:110-05-14
  • 更新日期:112-05-11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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