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但未受清償或是未完全受償時,法院所核發記載原執行名義(不發還)、聲請執行對象、金額及執行受償情形的證明文件。也是執行名義的一種。
二、債權人以後可以再拿這個債權憑證取代原執行名義,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來中斷時效或是受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