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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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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命令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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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支付命令?


債權人對債務人有請求權時,可以向法院請求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債務人在收到支付命令後20日內,向債權人清償並賠償程序費用的程序。這種請求方法,比訴訟程序更簡便,而且迅速、省費用,如果支付命令確定,得為執行名義。

 

那些類型的案件,才能聲請法院發支付命令?


債權人對債務人的下列請求,才能聲請發給支付命令,但如果債權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須外國為送達或依公示送達時,不得聲請發支付命令:

  1. 請求給付一定數量的金錢(如新台幣10萬元)。
  2. 請求可代替物(如上等蓬萊米100公斤)。
  3. 請求有價證券(如台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普通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1,000股的股票)。

 

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要怎麼辦理?


  • 使用司法狀紙,繕寫支付命令聲請狀
  • 聲請狀內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1. 雙方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或送達地址、聯絡電話,給法院之正本應填載雙方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之統一編號。 
  2. 請求的標的及其數量。 
  3. 請求的原因及事實。其有對待給付者,已履行之情形。 
  4. 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 
  5. 法院(應向債務人住所地、法人主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聲請)。

 

支付命令的效力


  • 債務人接到支付命令後,可在20日內向發支付命令的法院,不附理由提出異議(支付命令異議狀)。此時,法院就會依法按照起訴或聲請調解程序處理。
  • 債務人如不於前述20日內提出異議,該支付命令得為執行名義。即如債務人不為清償,債權人可憑該支付命令及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 ,以滿足其債權。
  • 支付命令應送達給債務人,如果發支付命令後,三個月內不能送達給債務人時,支付命令失其效力。

 


 

檔案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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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支付命令(借款)doc
  • 支付命令(借款)o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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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110-04-29
  • 更新日期:112-02-16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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