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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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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生程序之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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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文是一個保險業務員,公司有固定底薪,月收入約在五萬元 左右,因妻子生病住院,為支付龐大的醫樂費用而負債,至妻子往生 時止,已負債達到將近五百萬元,現在和兒子阿仁相依為命,在 95 年 1 月間曾就債務問題和債權銀行達成債務清償協商,每月清償四萬 元,阿文有心清償債務,雖然生活過得辛苦,仍然咬牙苦撐,不過近 日公司取消固定底薪,使得阿文的收入變得不固定,甚至因為受到經 濟不景氣,月收入降至四萬五千元左右,如果每月還款四萬元,阿文 和其兒子將無法生活下去,阿文不得不毀約,未依約履行協商條件已 近半年了。阿文想要了解,像他這樣的情況,在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以下簡稱消債條例)施行後,是否仍可聲請更生或清算的相關問題。

阿美答:

您好,我是法院服務中心之服務人員,很高興為您服務。

阿文問:

我以前曾和債權銀行成立債務協商,但現在已毀約,不 過我並不是有心賴帳,是因為原任職之公司薪資給付方式改 變,導致收入變少,是不是可以聲請更生或清算?

阿美答:

債務人在消債條例施行前,按照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 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 商機制,而和債權銀行成立協商的話,依消債條例第 151 條 第 6 項準用同條第 5 項的規定,原則上不得聲請更生或清 算,除非債務人的毀約是因為「不可歸責己的事由導致履行 有重大困難」,才可以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

阿文問:

我的情形是不是屬於「不可歸責於己」的情況?如果是的話, 要如何向法院主張?

阿美答:

消債條例第 151 條第 5 項所謂「不可歸責於債務人的事由」, 是指發生履行困難的原因,必須不是可以歸咎於債務人自己 的因素所致才可以,例如:如果是因為債務人自己無限制購 買名牌商品之浪費行為,就可認為是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 由,反之,如果是因公司倒閉而失業、公司全面性減薪、生 病或遭受家庭變故等等,才導致履約困難,應可認為是不可 歸責於債務人的事由,阿文您是因為公司改變給付薪資的方 法致無法履約,應該會被認為係屬不可歸責於債務人的事 由,依據消債條例第 151 條第 6 項準用同條第 5 項之規定, 可以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方式清理其債務。

阿文問:

請問什麼是更生程序?什麼是清算程序?依照我的狀 況,是比較適合聲請更生或清算?

阿美答:

「更生程序」是指由債務人提出一個最長八年、至少每 2 三個月還款一次的債務人清償計劃(此計劃稱更生方案), 該更生方案經法定程序由法院裁定認可後,債務人只要依照 該更生方案履約完畢,就當然免除其他債務(當然免責)之 制度,在更生過程中,債務人的就業資格都不會受到任何限 制。 「清算程序」則是將債務人的財產中可以構成清算財團 的全部拿出來變現,由法院或管理人分配給全體債權人。另 外,在清算程序進行中,債務人之一些就業資格會受到限 制,如農漁會會員資格會喪失,可能影響參加農漁保之權 益、不能從事保險業務員、不得擔任公益彩券經銷商、不得 委託證券經紀商買賣股票等等,且在生活上當然受到限制, 不得超過一般人通常生活的程度。此外,清算完畢後,債務 人並非當然免責,必須法院裁定免責後,債務人才能免除其 他債務,反之,如果法院裁定不免責,則債務人對其餘未清 償之債務仍然要負清償責任。還有,債務人最後還要聲請並 經法院裁定復權,才能恢復正常人之生活。 您現在從事保險業務員的工作,如果選擇聲請清算的 話,將會馬上面臨不能再從事保險業務員的工作不保情況, 沒有收入來源,對於經濟重生而言,顯然不利,而且清算完 畢後,並非當然免責,如果法院裁定不免責,更將前功盡棄。 所以,依照您的情況,有持續性之收入、欠款在一千二百萬 元以下,選擇更生程序來還款,不但能夠保住工作,且能維 持正常人般的生活狀態,顯然是一個較為有利的債務清理方式。

阿文問:

我如果選擇聲請更生,應該如何定更生方案比較能為債權人 或法院所接受?

阿美答:

債務人擬定償債計劃的更生方案時,應注意先估算自己可預 見的固定收入數額(例如:薪資所得、擺地攤之固定營業所 得、兼差開計程車之營業所得等等),然後扣除合理的生活 必要費用,將其餘金額全數用以償債,在計算合理的生活必 要費用時,宜注意應儘可能節儉,不要讓債權人認為債務人 在更生期間所要過的生活高於一般生活水準,否則不易獲得 債權人之同意,但也不要高估自己的還款能力,因為,如果 訂出不易履行之更生方案,例如依您的狀況,現在收入每月 約四萬五千元左右,如果同意每月還款四萬元之方案,您及 您的兒子每月之生活費用即僅餘五千元左右,顯然難以為 繼,不應該為求每月多清償一些款項,反而造成將來不能依 方案履行,而達不到免責之預期。

阿文問:

我如果向法院聲請更生,對我有何影響?

阿美答:

債務人在聲請更生,應誠實申報債權債務相關事項,有 應法院之命令,報告更生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狀況並提出 關係文件之義務,不得作出不誠實之行為。如果以損害債權 為目的,而作出隱匿、毀棄財產或作不利於債權人之處分, 或者捏造債務、承認不真實之債務,或是隱匿、毀棄、偽造 或變造帳簿、會計文件,導致財產戕不真確等不誠實的行 為,是構成犯罪,依消債條例第 147 條規定,要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法院也會不認可更生方案,而進入清算程序,縱 使在法院認可更生方案後一年內才發現,法院也可以依照債 權人之聲請裁定撤銷更生,同時裁定開始清算。在進入清算 程序後,法院仍然會因債務人之不誠實行為,而裁定不免責。 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就債務人之財產依法應登記 的話,法院會通知為更生登記,而且,債權人除非是有擔保 或有優先權之債權,否則對債務人不得開始訴訟或強制執 行,如已有進行之訴訟或執行程序也要停止。

阿文問:

更生程序如何進行,可不可以請您說明?

阿美答:

債務人在補報債權期間屆滿後十日內應向法院提出更生 方案,其方案內容要記載:

(1)清償之金額,

(2)三個月給 付一次以上之分期清償方法,

(3)最終清償期,原則上不得 超過六年。

有特別情事,可以定八年的清償期。 法院收到更生方案後,會將更生方案交由債權人來可 決,但在此要特別強調的是,法院不一定要用債權人會議方 式進行可決。如果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 收入,而法院認為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的話,原則上,法院 可以不經債權人會議,逕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此外,法院 也可以用書面決議方式進行表決,實在無可選擇時,法院才 會採行債權人會議的方式進行表決),更生方案經可決後, 即會送請法院裁定認可,更生方案若經法院為認可裁定確定 後,更生程序即算終結了。 接下來就進入更生方案的履行問題,債務人如果未依更 生條件履行,債權人就可以聲請對債務人強制執行,法院得 依債務人聲請或依職權裁定開始清算程序,而進入清算。不 過,如果債務人之所以履行有困難,是因不可歸責於己的事 由所致的話,可以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履行期限,最長可再延 長二年。如果債務人依更生條全部履行完畢的話,除了消債 條例有特別規定外,當然免責,債務人至此可獲得經濟重生。

  • 發布日期:110-05-11
  • 更新日期:110-05-11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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