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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使不幸陷於經濟困境的消費者有重建復甦的機會及生存權,並保障債權人之公平受償,兼顧債務人債權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利益,進而謀求社會經濟健全,經總統於民國96年7月11日公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且訂於97年4月11日起實施。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是在鼓勵債務人誠實、勇敢面對自己的債務問題,並依自身之經濟能力以正確的方式來處理、解決債務。其程序可分為「前置協商程序」、「更生程序」或「清算程序」,即債務人可與最大債權銀行協商債務清理方案,以和解方式與債權人解決債務清償的問題;如協商不成,即可透過聲請法院裁定「更生程序」、「清算程序」之運作,使債務人獲得重生機會,債權人亦可因此得到部分債權之滿足,兼顧雙方之利益。
如果想更進一步知道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的相關規定,可以到本院的單一窗口聯合服務中心(本院訴訟程序諮詢電話為:04-8343171轉1069)請求協助,或者連結下列相關檔案: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更生方案製作之重點提示(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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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0-05-10
- 更新日期:110-05-21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