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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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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市區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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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事件或刑事告訴乃論的案件,如果不想到法院打官司,可以在起訴或向法院聲請調解前,到鄉鎮市區的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解委員會勸導當事人雙方互相讓步,以和平的方式解決紛爭,也同樣有省時、省錢、有效率及無後遺症的好處!

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受理案件的範圍? 


  1. 民事事件(但已經在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或判決的民事事件,不能再聲請調解)。 
  2. 刑事告訴乃論案件(但已經在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或判決的刑事事件,不能再聲請調解)。

聲請鄉(鎮、市、區)調解,要去那裡聲請? 


  1. 當事人雙方居住在同一鄉(鎮、市、區)者,可以向該鄉(鎮、市、區)的調解委員會調解。 
  2. 當事人雙方居住在不同鄉(鎮、市、區)者,依下列規定聲請:
    • 民事事件:向對方住、居所、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的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 
    • 刑事事件:向對方住、居所所在地或犯罪地的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 
  3. 如果經過當事人雙方以及接受聲請的調解委員會的同意,無論民事事件或刑事案件都可以由該接受聲請的調解委員會調解,不受前述第2點規定的限制。

向鄉(鎮、市、區)聲請調解,要怎麼辦理? 


  1. 當事人雙方都可以向該管的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提出聲請。 
  2. 聲請方式有二種可以選擇: 
  • 書面聲請: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向該管調解委員會提出聲請書,要記明聲請調解的事由與爭議的情形及記載其他規定事項的書面,而且要應按照對方的人數提出繕本。 
  • 言詞聲請: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向該管調解委員會以口頭陳述要調解的事由及爭議情形,由調解委員會事務人員依照規定制作筆錄即可。

調解成立的效果如何? 


  1. 如果調解有成立,調解委員會會製作調解筆錄送給法院核定,如果經法院的法官准予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就不能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 
  2. 經法院法官核定的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經法院核定的刑事調解,以給付一定數量的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為標的者,該調解書可以作為執行名義。 
  3. 已經繫屬在法院審理的民事事件,在判決確定前,如果調解成立,並經法院的法官核定者,視為在調解成立時撤回起訴。
  4. 已經繫屬在法院審理的刑事事件,在檢察官偵查中或在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前,調解成立,經法院的法官核定,並經當事人同意撤回告訴時,視為在調解成立時撤回告訴或自訴。
  • 發布日期:110-04-28
  • 更新日期:110-05-21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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