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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事件小叮嚀
家庭暴力發生時,您可以做什麼?
- 安全第一:記得您的生命安全是最重要的,家庭暴力發生時請立即離開現場,選擇到安全的地方,盡量不激怒對方。
- 報警求助:撥打110報警或打113向社政單位尋求協助。
- 驗傷診療:到醫院驗傷並開立診斷證明書。(開立乙種即可)
- 蒐集證據:在安全的前提下,可用拍照、錄音、文字自述暴力史的方式紀錄暴力情形。
- 法律協助:您可以選擇聲請民事保護令或其他法律資源協助。
安全計畫
您與施暴者還居住在一起時:
- 無論您是否與施暴者還住在一起,都可以到警察局、家庭暴力防治中心、法院等處,請求協助聲請保護令,保護自己及家人的基本人身安全。
- 必須將您的處境及遭遇告訴值得信任的人,如:家人、同事、朋友、鄰居等,讓他們成為您緊急求助的對象。
- 應事先與值得信任的人,設定一個「暗號」(如:一句話、一種音樂或鈴聲數響等),在您需要幫助時,打電話求助。
- 您意識到爭吵即將發生時,儘量不去激怒對方,設法讓他認為您已讓步而冷靜下來;或到家中較安全的地方;或靠近出口,以便保護自己,不要和施暴者正面衝突。
- 應告訴子女一個暗號(如:見到某個窗簾拉下、打開某盞燈、將某物放在門口等),看到暗號就立即打電話求助。
- 您必須知道離家最近的警察局(分局、派出所)在哪裡?_________派出所,聯絡電話:__________。
- 您應教導子女,如何打電話報警及聯絡可以尋求協助的對象。撥打求救電話時(110、113、119),務必說清楚自己家中正確電話、地址及需要(如警方協助或救護車)。如遇到緊急狀況,要設法先保護自己的安全,再向外求助。
您決定離開施暴者時:
- 您決定離開時,應帶著『必要物品』:身分證、駕照、健保卡、提款卡、信用卡、存摺、印章、現金、聯絡電話簿、戶口名簿(影本)、行動電話、服用藥品、簡單衣物、孩子用品。
- 應將『必要物品』放在家中安全處所,遇有緊急時,可以帶著這些物品離開。
- 可以將『必要物品』放在親友家,以備不時之需。
您已經離開施暴者時:
- 當您必須與施暴者談話時,您可以利用電話、傳真、簡訊及信件或透過第三人(如朋友、律師)。
- 可以變更電話號碼或利用電話答錄機、行動電話或請家人、同事、大廈管理員過濾來電或訪客,您有權不接受騷擾。
- 您上、下班時,您可以改變時間或路線,偶而可以換成其他交通工具或與友人結伴同行。
- 您上、下車時,您應注意車內或停車場週邊狀況。
- 您走路或開車或在公共場所時,遇到騷擾,您應大聲喝斥對方並請路人協助打電話報警。
- 您情緒低落、甚至想傷害自己時,您可以撥打113婦幼保護專線或找生命線等諮商團體談談,亦可參加被虐婦女支持團體。
保護令核發後:
- 保護令核發後,您應隨身攜帶保護令(影本),或影印一張保護令給大廈管理員、工作地點警衛、子女學校老師、親友。
- 施暴者違反保護令時(如施暴、電話騷擾、未遠離住居所等),您應立即打 110 電話報警。
- 應在保護令有限效期內(約一年、或得延長一年),儘量解決家暴發生的原因,前提是您必須處在安全的環境中。
- 應告訴施暴者,聲請保護令的目的,是為保障您人身安全及自由的基本權利,對施暴者而言,不會產生素行不良或有前科之紀錄。但是只要施暴者違反保護令罪,經報警後,則依現行犯移送或函送,施暴者便會犯下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您可行使之權益:
- 告訴乃論罪提出告訴:檢具相關資料(如:驗傷單、照片、錄音帶、錄影帶、目擊證人等)向警方報案。
- 告訴乃論罪不提告訴:如果您後悔了,仍可在追訴時效內(六個月內)提出告訴。(如:傷害、恐嚇…等)
- 發布日期:110-04-29
- 更新日期:110-04-29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