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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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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法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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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用詞定義


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
家庭暴力罪:指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
騷擾:指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動作或製造使人心生畏怖情境之行為。
跟蹤:指任何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或其他方法持續性監視、跟追之行為。
加害人處遇計畫:指對於加害人實施之認知教育輔導、心理輔導、精神治療、戒癮治療或其他輔導、治療。
家庭成員:本法所定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

  1. 配偶或前配偶(如:前夫、前妻、夫妻)
  2. 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如:同居男女朋友、繼父母和繼子女、繼子女彼此之間…等)
  3. 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如:父母與子女、祖父母與孫子女、媳婦與公婆、女婿和岳父母…等)
  4. 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如:兄弟姊妹、叔嫂、伯嬸…等)

如何聲請保護令?


當家庭成員間發生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行為之情事時,依法可向被害人或相對人之住居所地、家庭暴力發生地之管轄法院聲請保護令。民事保護令分為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您可依危急情形與需求提出聲請;唯緊急保護令需透過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縣市主管機關協助聲請,通常保護令與暫時保護令則可自行聲請或透過檢察官、警察、縣市主管機關聲請。

民事保護令款項


  1. 禁制令:禁止相對人(加害人)再度施暴。
  2. 禁止接觸令:禁止相對人對被害人有騷擾、打電話、寫信、傳訊、接觸、跟蹤或其他騷擾行為。
  3. 遷出令:命令相對人搬出規定之住居所。
  4. 遠離令:命令相對人遠離或與規定的特定場所保持一定距離。
  5. 交付令:命令相對人交出被害人生活、工作及教育等必需用品。
  6. 暫時監護權:暫時指定子女監護權歸屬;暫定孩子的照顧扶育者及生活住居處。
  7. 暫時探視權:規定相對人探視子女的方式或禁止探視。
  8. 給付令:命令相對人應負擔被害人房屋租金、子女扶養費、醫療費、輔導費、律師等費用。
  9. 處遇計畫:命令相對人要接受戒癮、精神治療、心理輔導、認知輔導教育或其他治療輔導等。
  10. 禁止查閱:禁止相對人查閱被害人及受其暫時監護之未成年子女戶籍、學籍、所得來源等相關訊息。
  11. 其他命令:其他必要措施,依命令規定辦理。 
  • 發布日期:110-04-29
  • 更新日期:110-04-29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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