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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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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法庭管轄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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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 (包括少年保護事件、少年刑事案件二種):


  • 少年保護事件:

少年事件處理之宗旨係「以保護代替監禁,以教育代替處罰 」,故本庭處理少年事件,均秉持保護優先及教育優先之精神及原則,對於少年非行,盡量以保護事件來處理。少年保護事件處理之程序可分為:

受理:是處理少年事件的第一個步驟,來源有四:

  1. 任何人向法院之報告。
  2. 法院、檢察官、司法警察官之移送。
  3. 對少年有監督權人、少年肄業學校或從事少年保護事業機構之請求。
  4. 抗告法院之發回。

調查:少年事件之調查由法官行之,並應先由少年調查官就少年與事件有關之行為,其人之品格、經歷、身心狀況、家庭情形、社會環境、教育程度,以及其他必要之事項,提出報告,並附具建議。

審理:由法官行之。少年保護事件之審理不公開,並採協商式審理之方式進行,審理終結之裁定包括:

  1. 不付保護處分。
  2. 保護處分,包含訓誡並得予以假日生活輔導、交付保護管束並得命為勞動服務、交付安置於適當之福利或教養機構輔導,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
  3. 移送檢察官。
  • 少年刑事案件:

    本院轄區所有少年事件均由本庭負責受理,但少年所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事件繫屬後已滿二十歲者,應裁定移送檢察官;此外,少年雖非上述情形,但犯罪情節重大,參酌其品行、性格、經歷等情狀,以受刑事處分為適當者,亦得裁定移送檢察官,以少年刑事案件處理。少年刑事案件之處理程序可分為:

偵查: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接獲本庭裁定移送之少年事件後,應即開始偵查,偵查終結之處置包括:

  1. 向本院少年法庭提出公訴。
  2. 不起訴處分,移送少年法庭依少年保護事件審理。
  3. 不起訴處分。

審判:由本庭法官行之。少年刑事案件之審判得不公開,判決結果包括:

  1. 判處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
  2. 宣告緩刑諭知保護管束。
  3. 免除其刑諭知保護處分。

調查保護


由少年調查官及少年保護官掌理,主要業務有下列七項:

  • 審理前調查由少年調查官行之:

審前調查之目的在了解少年的人格及特質,明瞭所生長的環境,發掘少年在犯罪行為下所隱藏的特殊因素,及提供少年的問題與需要,作為法官決定少年處遇之參考。調查的項目包括:少年身心狀態、品格、經歷、家庭情形、教育程度、社會環境、與事件有關之行為及其他必要之事項。調查後少年調查官應提出報告,並附具建議。審理期日少年調查官並應出庭陳述調查及處理之意見。

  • 轉介處分:

法官依少年調查官調查之結果,認為情節輕微,以不付審理為適當者,得裁定不付審理,並為以下之處分:

  • 轉介少年福利或教養機關為適當之輔導。 
  • 交付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嚴加管教。 
  • 告誡。 

上述處分,均交由少年調查官執行。

  • 交付觀察:

法官為決定宜否為保護處分或應為何種保護處分,得以裁定將少年交付少年調查官為六月以內之觀察。少年調查官應將觀察之結果附具建議,提出報告。

  • 假日生活輔導:

係對於初犯或惡性較輕之少年,利用假日施以輔導的一種社會性處遇。假日生活輔導由少年保護官執行,次數為三次至十次,由少年保護官視其輔導之成效而定。輔導之方式包括:品德輔導、學業輔導、習藝輔導及勤勞輔導。

  • 保護管束:

係對於可望不施以監禁亦能期其改善之少年,避免自由刑之科處,而將之置於自由社會,由專人或機關團體,消極監督其遵守法院指定之事項,積極輔導其重新適應社會生活之一種圍牆外的社會性處遇。保護管束由少年保護官掌理,少年保護官應告以少年應遵守之事項,與之常保接觸,注意其行動,隨時加以指示,並就少年之教養、醫治疾病、謀求職業及改善環境予以相當之輔導。保護管束之期間不得逾三年,但成效良好時,執行滿六個月後得裁定免除保護管束;成效不良時得撤銷保護管束改施以感化教育。另外,對於保護管束少年並得命為勞動服務,亦由少年保護官執行,時間為三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其期間視輔導之成效而定。

  • 安置輔導:

法院審理少年事件,發現少年家庭功能喪失或不彰,無法適切教養時,得考量少年之非行狀況及個別需要,裁定將少年安置於適當之機構接受輔導。安置輔導之期間為二月以上兩年以下,必要時得裁定延長一次,並得視少年行為改變狀況,裁定免除、變更安置輔導處所或撤銷安置輔導施以感化教育。安置輔導由保護官轉交福利或教養機構執行,保護官並應隨時到安置機構訪視,了解少年生活狀況、適應情形與輔導情況,與機構密切聯繫、合作,以發揮良好之安置及輔導成效。

  • 親職教育輔導:

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因忽視教養,致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而受保護處分或刑之宣告,法官得裁定命其接受八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之親職教育輔導,由少年保護官 執行。

  • 發布日期:110-04-29
  • 更新日期:110-04-29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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