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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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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法人登記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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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團法人設立登記之聲請及附送文件

    一、聲請人先於本院網站下載法人登記聲請書或向本院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法人登記聲請書一份,逐欄詳細填寫(住址欄位依最新身分證件戶籍地址填載),由聲請人全體理事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二、附送之文件(相關附件參考範例):(第4至12項加蓋法人印信)

    1. 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公函影本1份。

    2. 立案證書及負責人當選證書影本。

    3. 法人印信(圖記)啟用備查函影本,及主管機關驗印之圖記印模。

    4. 主管機關備案之章程2份(章程應符合民法總則及人民團體法之規定,並應載明訂立之日期)。註:民法第51條第2項所規定社團總會之召集(全體社員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及第53條所規定社團變更章程之決議所須人數比例(全體社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有全體社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與人民團體法之規定不同,請特別注意。(另可參考內政部網站之章程範例)

    5. 社員(代表)成立大會會議記錄(選舉產生理、監事及通過章程、年度工作計劃案、收支預算案……等。會議紀錄末端,應由主席及紀錄簽章,出席人員簽到單及附件應裝訂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6. 理、監事會議紀錄(互選產生理事長、常務理事、常務監事等。會議紀錄末端,應由主席及紀錄簽章,出席人員簽到單及附件應裝訂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7. 理、監事名冊1份(載明屆別及任期起訖期間,理、監事住址應記載戶籍地址)。

    8. 理、監事願任同意書1份(註明屆別及任期起訖期間)。

    9. 法人印信(圖記)及理、監事簽名式或印鑑式正本2份(以蓋在同一張印鑑式為宜。印信(圖記)及簽名式或印鑑式應與聲請書等文件之簽名或印鑑相符。嗣後如有任何聲請,並以此印鑑章或簽名式為準)。

    10. 理、監事戶籍謄本或身分證正背面影本1份(身分證影本須字樣清晰、無反光,依名冊順序排列張貼或影印於A4紙張上)。

    11. 財產清冊及其證明文件。

    12. 會員名冊。

    13. 主事務所之使用同意書或租賃契約書等資料。

    14. 代理人應附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連絡電話號碼(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15. 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 113-04-30更新 ]
  • 法人主事務所變更登記之聲請及附送文件

    一、聲請人先於本院網站下載法人登記聲請書或向本院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法人變更登記聲請書1份,變更事項欄應載明:

    原主事務所為台北市○○○○○○○○○○變更為台北市○○○○○○○○○○。聲請人由現任理事半數以上簽名或蓋章(住址欄位依最新身分證件戶籍地址填載),並加蓋法人印信。

    二、附送之文件(相關附件參考範例):(第2、3項請加蓋法人印信)

    1. 主管機關核准變更之公函影本1份。

    2. 章程(須載明訂定日期、歷次修訂日期)1份。
      ※如涉有章程其它變更,則應加附變更章程之應附送文件。

    3. 會員大會會議紀錄1份(會議紀錄末端,應由主席及紀錄簽章,出席人員簽到單及附件應裝訂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4. 新主事務所使用權源證明文件:
      (1)法人所有權狀,或
      (2)借用證明書及出借人所有證明影本,或
      (3)租用證明書及出租人所有證明影本。

    5. 法人登記證書原本繳回。

    6. 代理人應附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連絡電話號碼(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7. 聲請費新臺幣500元。 

    [ 113-04-30更新 ]
  • 法人理、監事改選(任期中改選)變更登記之聲請及附送文件

    一、聲請人先於本院網站下載法人登記聲請書或向本院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法人變更登記聲請書1份,變更事項欄應載明:

    1. 第○屆理、監事○○○因………辭任,繼任理、監事○○○變更登記。

    2. 繼任理、監事印鑑。由聲請人現任理事(含原任及繼任)半數以上簽名或蓋章(住址欄位依最新身分證件戶籍地址填載),並加蓋法人印信。

    二、附送之文件(相關附件參考範例):(第2至4項加蓋法人印信)

    1. 主管機關核准變更之公函影本1份(公函若無載明任期起訖日,需同時提出當選證書影本,或其他主管機關載明任期起訖日公文書等證明資料)。

    2. 章程(須載明訂定日期、歷次修訂日期)1份。

    3. 會議紀錄1份(理、監事變更,應依章程之規定產生,會議紀錄末端,應由主席及紀錄簽章,出席人員簽到單及附件應裝訂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4. 理、監事名冊1份(應載明屆別及任期起訖期間,理、監事住址應記載戶籍地址)。

    5. 繼任理、監事願任同意書正本1份(註明屆別及任期起訖期間)。

    6. 辭任理、監事之辭任書。

    7. 繼任理、監事簽名式或印鑑式(卡)正本2份(以蓋在同一張印鑑式為宜,原任理、監事印鑑若有變更,則須提出新印鑑式正本2份)。

    8. 繼任理、監事戶籍謄本或身分證正、背面影本1份(原任理、監事住所若有變更,亦應提出身分證正、背面影本1份);身分證影本須字樣清晰、無反光,依名冊順序排列張貼或影印於A4紙張上)。

    9. 法人登記證書原本繳回。

    10. 代理人應附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連絡電話號碼(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11. 聲請費新臺幣500元。 

    [ 113-04-30更新 ]
  • 法人章程變更登記之聲請及附送文件

    一、聲請人先於本院網站下載法人登記聲請書或向本院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法人變更登記聲請書1份,變更事項欄應載明:

    原章程第○○條經第○屆第○次會員大會議決變更,報經主管機關○○年○○月○○日○字第○○○號函准予備查。聲請人應由現任理事半數以上簽名或蓋章(住址欄位依最新身分證件戶籍地址填載),並加蓋法人印信。

    二、附送之文件(相關附件參考範例):(第2、3項加蓋法人印信)

    1. 主管機關核准變更之公函影本1份。

    2. 變更前之章程、變更後之章程(須載明訂定日期、歷次修訂日期)及新舊條文對照表各 1份。

    3. 會員大會會議紀錄1份(會議紀錄末端,應由主席及紀錄簽章,出席人員簽到單及附件應裝訂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4. 法人登記證書原本繳回。

    5. 代理人應附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連絡電話號碼(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6. 聲請費新臺幣500元。

    [ 113-04-30更新 ]
  • 法人名稱變更登記之聲請及附送文件

    一、聲請人先於本院網站下載法人登記聲請書或向本院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法人變更登記聲請書1份,變更事項欄應載明:

    1. 原法人名稱社團法人○○○○○○○變更為新法人名稱社團法人○○○○○○○。

    2. 法人印信(圖記)變更。聲請人由現任理事半數以上簽名或蓋章(住址欄位依最新身分證件戶籍地址填載),並加蓋法人印信。

    二、附送之文件(相關附件參考範例):(第(三)、項加蓋法人印信)

    1. 主管機關核准變更之公函影本1份。

    2. 更名後法人印信(圖記)啟用備查函影本1份。

    3. 更名前及更名後(須載明訂定日期、歷次修訂日期)之章程各1份。
      ※如涉有章程其它變更,則應加附變更章程之應附送文件。

    4. 會員大會會議紀錄1份(會議紀錄末端,應由主席及紀錄簽章,出席人員簽到單及附件應裝訂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5. 更名後法人印信(圖記)式正本2份(經主管機關驗印之正本)。

    6. 法人登記證書原本繳回。

    7. 代理人應附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連絡電話號碼(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8. 聲請費新臺幣500元。 

    [ 113-04-30更新 ]
  • 法人理、監事改選(任期屆滿改選)變更登記之聲請及附送文件

    一、聲請人先於本院網站下載法人登記聲請書或向本院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法人變更登記聲請書1份,變更事項欄應載明:

    1. 第○屆理、監事任期屆滿,改選產生第○屆理、監事,分別載明連任者及新任者姓名。

    2. 代表法人之理事:○○○。

    3. 理、監事印鑑(新任理、監事印鑑)或(連任理、監事○○○及新任理、監事印鑑)。由聲請人現任理事(含連任及新任)半數以上簽名或蓋章(住址欄位依最新身分證件戶籍地址填載),並加蓋法人印信。

    二、附送之文件(相關附件參考範例):(第2至5項加蓋法人印信)

    1. 主管機關核准變更之公函影本1份(公函若無載明任期起訖日,需同時提出當選證書影本,或其他主管機關載明任期起訖日公文書等證明資料)。

    2. 章程(須載明訂定日期、歷次修訂日期)1份。

    3. 會員大會會議紀錄1份及理、監事會議紀錄1份。(理、監事、理事長、常務理事、常務監事變更,應依章程之規定產生,會議紀錄末端,應由主席及紀錄簽章,出席人員簽到單及附件應裝訂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4. 理、監事名冊1份(應載明屆別及任期起訖期間,理、監事住址應記載戶籍地址)。

    5. 理、監事願任同意書正本1份(載明屆別及任期起訖期間)。

    6. 新任理、監事簽名式或印鑑式(卡)正本2份(以蓋在同1張印鑑式為宜,連任理、監事印鑑若有變更,則須提出新印鑑式正本2份)。

    7. 新任理、監事戶籍謄本或身分證正、背面影本1份(連任理、監事住所若有變更,亦應提出身分證正、背面影本1份);身分證影本須字樣清晰、無反光,依名冊順序排列張貼或影印於A4紙張上)。

    8. 法人登記證書原本繳回。

    9. 代理人應附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連絡電話號碼(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10. 聲請費新臺幣500元。

    [ 113-04-30更新 ]
  • 法人財產變更登記之聲請及附送文件

    一、聲請人先於本院網站下載法人登記聲請書或向本院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法人變更登記聲請書1份,變更事項欄應載明:

    原登記之財產總額為新台幣○○○○○○○○○元整變更登記為新台幣○○○○○○○○○元整(若總金額無變更,只有財產項目異動,則無須辦理變更登記)。聲請人由現任理事半數以上簽名或蓋章(住址欄位依最新身分證件戶籍地址填載),並加蓋法人印信。

    二、附送之文件(相關附件參考範例):(第2至4項加蓋法人印信)

    1. 主管機關核准變更之公函影本1份。

    2. 章程(須載明訂定日期、歷次修訂日期)1份。

    3. 會員大會會議紀錄1份(會議紀錄末端,應由主席及紀錄簽章,出席人員簽到單及附件應裝訂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4. 財產清冊(財產清冊應分項載明原有財產,新增或減少財產之金額,及現有財產,並各計其總計,同時應併附各該不動產或動產之證明文件)。

    5. 法人登記證書原本繳回。

    6. 代理人應附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連絡電話號碼(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7. 聲請費新臺幣500元。 

    [ 113-04-30更新 ]
  • ※向登記處聲請解散登記前,請先向法院民事庭聲報清算人就任,以取得下列應附文件之第7項「清算人已向法院就任聲報之證明文件」(民法第41條法人清算程序準用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之規定,下載聲請狀)

    一、聲請人先於本院網站下載法人解散暨清算人任免登記聲請書;法人為解散之登記,由清算人聲請之。

    二、解散登記之聲請及附送文件

     

    1. 法人解散登記聲請書:聲請書應由清算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聲請書應記載解散之原因,可決之程序與日期,清算人之姓名、住所。

    2.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解散、清算人任免之公函影本。

    3. 章程(須載明訂定日期、歷次修訂日期)1份。

    4. 證明解散事由之文件。

    5. 清算人資格證明文件(選任清算人之會議紀錄及清算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戶籍謄本)。
      (1)選任清算人之會議紀錄,紀錄末端,應由主席、紀錄簽章,出席人員簽到單及附件應附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2)清算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戶籍謄本。

    6. 法人資產負債表、財產清冊。

    7. 清算人已向法院就任聲報之證明文件(即法院民事庭准予備查之清算人就任公文)。

    8. 清算人就任同意書。

    9. 清算人印鑑式正本2份。

    10. 法人登記證書原本繳回。

    11. 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 113-04-30更新 ]
  • ※向登記處聲請解散登記前,請先向法院民事庭聲報清算人就任,以取得下列應附文件之第3項「清算人已向法院就任聲報之證明文件」(民法第41條法人清算程序準用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之規定,下載聲報清算人就任狀)

     

    一、聲請人先於本院網站下載法人清算人任免或變更登記聲請書;清算任免或變更登記,應由現任清算人聲請之。

    二、聲請清算任免或變更登記附送之文件:

    1. 章程(須載明訂定日期、歷次修訂日期)1份。

    2. 決議任免、或變更清算人之會議紀錄,紀錄末端,應由主席、紀錄簽章,出席人員簽到單及附件應附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3. 清算人已向法院就任聲報之證明文件。

    4. 現任清算人就任同意書,應記載其願就任之意思、清算人姓名與住所、就任日期。

    5. 清算人印鑑式正本二份。

    6. 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之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

    7. 前項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經承認之證明文件。

    8. 聲請費新臺幣500元。 

    [ 113-04-30更新 ]
  • ※向登記處聲請清算終結登記前,請先向法院民事庭聲報清算完結,以取得下列應附文件之第6項「清算完結已向法院聲報之證明文件」(下載聲報清算完結狀)

    一、聲請人先於本院網站下載法人清算終結登記聲請書;清算終結登記,應由清算人聲請之。

    二、聲請清算終結登記附送之文件:

    1. 法人清算終結登記聲請書(應記載民法第40條第1項所定清算人職務執行之情形,即了結現務、收取債權、清償債務,與依章程規定,移交剩餘財產於應得者,且須記載清算終結之日期,並由清算人簽名或蓋章)。

    2. 章程(須載明訂定日期、歷次修訂日期)1份。

    3. 清算後之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財產歸零、製表人應用印,並經理、監事及清算人簽名用印)。

    4. 法人於清償債務後,其賸餘財產業經依章程之規定處理或已歸屬於法人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之證明文件。

    5. 清算各事項已得承認之證明文件:
      (1)清算結果經理、監事承認之會議紀錄。
      (2)會議紀錄末端,應由主席、紀錄簽章,附件應附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6. 清算完結已向法院聲報之證明文件(即法院民事庭准予清算終結備查之公函影本)。

    7. 聲請費新臺幣500元。 

    [ 113-04-30更新 ]
  • 一、聲請人先於本院網站下載聲請狀或向本院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聲請狀1份,釋明聲請補發之原因。聲請狀應由理事長簽名或印鑑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二、聲請費新臺幣200元。 

    [ 113-04-30更新 ]
  • 一、 聲請人先於本院網站下載聲請狀或向本院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聲請狀1份,釋明聲請補發之原因。聲請狀應由理事長簽名或印鑑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二、應附文件:

    1. 法人登記證書影本。

    2. 法人印鑑證明書用途之釋明文件。

    3. 法人印鑑證明書:
      (1)請先於本院網站下載法人印鑑證明書,依聲請份數再多加1份以供附卷備查(該份不收費,亦不計入聲請份數)。,
      (2)聲請狀及法人印鑑證明書蓋用之法人圖記及理事長印鑑章,應與留存於本院登記處者相符。
      (3)印鑑證明書表格內的欄位均須依本院核發法人登記證書填寫,「法人印鑑登記日期」、「董(理)事長印鑑登記日期」以最後一次理事長法人登記變更登記日期(即該次法人登記證書「變更登記日期」),其它文字欄位請勿自行增刪。
      (4) 聲請費每份新臺幣200元。

     

    [ 113-04-30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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